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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201

2024-02-06 11:44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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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10月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新宇云食品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两种食品“腊猪嘴”、“腊耳尖”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2023年9月16日生产的“腊猪嘴”、 “腊耳尖”两种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DBJ23430700566011072、DBJ23430700566011073)。2023年11月1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NO:S2310CJ004、NO:S2310CJ005号检验报告均载明: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等附件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腊猪嘴”、“腊耳尖”均系当事人2023年9月16日生产的产品,其规格型号、保质期均为150g/袋、12个月。该批次“腊猪嘴”产品生产400袋、“腊耳尖”产品生产500袋,全部批发销售给长沙红星市场的销售商,共计货值5050元,获利45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当日(2023年11月2日)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并查找了不合格原因系生产过程工艺未控制妥当所致。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产品不良反应的投诉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立即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处置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严格工艺控制和加强管理,不属于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禁止添加物质,安全风险较低,不合格食品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在生产过程中未把控好生产工艺,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并进行销售,存在一定过错,但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生产持续时间不长,不足一个月,且违法获利较小,不足600元,同时具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且没有从重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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