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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4-03-26 16:3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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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不予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 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 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2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 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 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 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 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 有土地。在限期内主动交还土地或 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 除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 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 植条件。在限期内完成复垦或恢复 种植条件的,没有形成不 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限期内复垦到位,没有形 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 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保护区标志。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 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 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 后立即修复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在限期内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8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D.一.(一).2.(2)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9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 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0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 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 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2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 项目备案。在限期内改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 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3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 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 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 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的。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4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 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5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 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 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 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采取 治理恢复措施而未采取治理 恢复措施的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 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 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在限期内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 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 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 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 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 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18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 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 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 按要求修改补充。在限期内改正《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 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 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 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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