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3月1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干百合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干百合(购进日期:2024年1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30725601931975)。2024年4月3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AFSQE030542010C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食品干百合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干百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系当事人2024年1月10日从长沙市的长沙市雨花区启良香料干货商行以散装称重方式购进,购进6斤,购进单价55元/斤,购进金额330元;该批次干百合以散装称重方式向消费者零售,抽检销售1.348公斤,消费者销售1.642公斤,损耗了0.01公斤,共计货值418.01元,获销售款418.01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及购进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编号:2308023823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实施了产品召回,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干百合”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采购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者主体资格、购货凭证,且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但未依法查验核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18.0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