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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免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4-06-27 17:13 来源: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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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二级机构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免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1.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清单

2.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4627


附件1: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不予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2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限期内主动交还土地或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在限期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限期内复垦到位,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在限期内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8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9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改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1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在限期内改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12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3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4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权的,探矿权人应采取治理恢复措施而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在限期内改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在限期内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17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在限期内改正《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附件2: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
所占土地用于保障型民生安居工程、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
2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6.
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7.
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
5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9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0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附件3:

桃源县自然资源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备注
1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测绘成果资料及相关原材料;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图管理条例》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测绘成果资料及相关原材料;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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