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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702

2024-07-08 16:13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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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3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辖区内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常德香米”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研究院对该公司2023年8月11日生产的“常德香米”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SBJ24430000004434139XZ)。2024年4月15日,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研究院出具的NO:A2024-03-J360851号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T/CDNX 031-2020《农产品地理标志 常德香米 第1部分:大米质量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8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34号)及其附件(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4月19日,向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的产品“常德香米”,标示净含量:2.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1日、保质期常温下十二个月、执行标准:T/CDNX 031,该批次产品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低于标示执行标准所引用的GB/T 1354优质大米一级指标属于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115kg, 2.5kg/袋,共46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288元,获利368元。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因该产品的投诉报告。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当日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召回上述产品4袋,并查找了不合格原因系产品出厂检验时参照的执行标准低于产品标示执行标准所导致。    

经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销售范围及社会影响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不符合指标项属于一般指标,不会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实质性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当事人在产品出厂检验时未正确依照所执行的标准进行检验,导致未达到标注的产品流入市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所列减轻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的处罚,但免于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常德香米4袋、没收违法所得3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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