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书

2021-03-09 15:06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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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自2021年3月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9


附件1:

 

小微企业免交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桃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公司 (企业) 慎重承诺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 2017213 号) 划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交不动产登记费。如有虚假申报,本公司 (企业) 将全额补缴免交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接受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后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备注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申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的(除以下情形外)


按住宅收取登记费

80元/件)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收取工本费

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免收登记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4、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其他需要注意的

问题

1、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费按550元/件收取


2、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按1件收取;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


3、工本费仅涉及证书,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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