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自然资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725MA4PK7H11P
地 址:桃源县热市镇明月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江伟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本局于2023年3月4日对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桃源县热市镇明月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江伟(身份证号码:430703****881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725MA4PK7H11P。经查,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矿区安全治理施工过程中界外开采矿产品的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9月完工。
经现场查勘,2021年3月至9月期间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矿区安全治理施工过程中界外开采矿产品26.36万吨,起因是按照应急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进行的开采行为,在整改方案出来后,也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手续,并报我局进行审核,在施工过程中,其中工程自用19.7万吨,支援当地村组村道建设1.91万吨,村民自用0.73万吨,剩余39432.28吨矿产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用于厂区基础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明: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份;
2、询问笔录六份;
3、身份证复印件六份;
4、现场照片四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月石灰岩矿露天开采改扩建工程基础建设项目填方区实量核实地球物理勘查报告》一份;
7、《桃源县热市镇明月村建筑石料用白云矿测量报告》一份;
8、《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月石灰岩矿超深越界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评估报告》一份;
9、《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月石灰岩矿露天开采改扩建工程基建施工项目测量报告》一份;
10、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11、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
12、桃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月石灰岩矿露天开采改扩建工程基建施工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13、关于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月石灰岩矿露天开采改扩建工程基建施工延期的复函复印件一份;
14、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复印件一套共四页;
15、热市镇明月村修建村道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复印件共两页;
16、热市镇明月村修建村道请示复印件共两页;
17、桃源县热市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明月村村道建设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共三页;
18、桃源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桃源县热市镇人民政府新建农村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共两页;
19、湖南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林地许准[2021]2084号)共两页;
20、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原件一份;
21、桃源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协助书原件一份;
22、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
23、王轩、张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了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现状勘测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本局收集的上述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3年4月19日向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告〔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听告〔2023〕1号),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矿区安全治理施工过程中界外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对越界开采部分地块进行恢复复绿,消除危害后果。经集体会审,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处置矿产品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1484.2元,并按违法所得20%处罚款人民币118296.8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09781元。
桃源明月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15日内,到桃源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长沙银行桃源支行缴纳,账号:80012693021101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款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 60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轩
电 话:139****5969
地 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001号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