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自然资罚〔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邹金琳
身份证号码:430725****4878
地 址:桃源县理公港青年社区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本局于2023年3月4日对邹金琳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将桃源县理公港镇青年社区新桥组牛家堉机耕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矿产品非法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该工程目前已停工。
经现场查勘,桃源县理公港镇青年居委会于2022年6月向理公港政府申请在新桥组牛家堉修建一条机耕道,经镇政府同意后居委会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同月桃源县乡村振兴局、桃源县财政局文件桃振联[2022]3号将该机耕道列入2022年省级第一批乡村振兴计划项目,10月24日桃源县林业局桃林地许准[2022]5号桃源县林业局关于青年居委会新桥组牛家峪林道新修建设项目的批复同意了机耕道占用林地建设。
2022年10月28日青年居委会启动机耕道建设,与邹金琳签订了机耕道修建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工程规模、标准、期限、价格等,并要求开采的土石方只能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出售形成买卖。
邹金琳在青年居委会委托修建新桥组牛家堉机耕道工程施工中,总计开采资源量为6.08万吨矿石;工程回填自用资源量为3.53万吨矿石;居委会指定地点堆放资源量0.92万吨矿石,剩余1.6276万吨矿石已对外销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明: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2.询问笔录五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公文送达回证五份;
5.违法现场照片一份;
6.身份证复印件五份;
7.调查报告一份;
8.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一份;
9.桃源县理公港镇青年居委会新桥组牛家堉林道破坏板岩矿资源量报告一份;
10.关于青年居委会新桥组牛家堉修建机耕道的申请报告一份;
11.桃源县理公港镇新桥组牛家堉修建机耕道会议记录一份;
12.桃源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文件一份;
13.桃源县林业局批复一份;
14.青年居委会新桥组牛家堉修建机耕道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一份;
15.中共桃源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小组的通知一份;
16.桃源县理公港镇新桥组牛家堉机耕道变更项目规模会议纪要一份;
17.中共桃源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小组的批复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了邹金琳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现状勘测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本局收集的上述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3年5月29日向邹金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告〔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听告〔2023〕1号),邹金琳收到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邹金琳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施工过程中界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经集体会审,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邹金琳非法买卖矿产品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200元人民币,并处邹金琳违法所得15%罚款人民币3423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62430元人民币。
邹金琳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15日内,到桃源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长沙银行桃源支行缴纳,账号:80012693021101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 60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轩
电 话:139****5969
地 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001号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