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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黄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0-16 10:43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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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建(3)〔2024〕39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黄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省黄石水库灌区管理局­

你公司《黄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桃源县架桥镇、盘塘镇、漆河镇、黄石镇、双溪口镇、马鬃岭镇、热市镇、九溪镇、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陬市镇等10个乡镇。总干渠坐标(起点:E111°10′55.48″N29°11′52.85″;终点:E111°18′43.28″N29°13′12.39″;北干渠坐标(起点:E111°18′43.28″N29°13′12.39″;终点:E111°30′30.38″N29°9′19.93″;南干渠坐标(起点:E111°18′43.28″N29°13′12.39″;终点:E111°29′22.50″N29°3′7.27″。本工程主要内容为:1、渠道防渗衬砌工程:干渠砼防渗衬砌3段总长0.122km,全部位于南干渠。支渠砼防渗衬砌21条总长52.119km2、渠道除险加固工程:对存在滑坡险情的干渠13个险工险段实施除险加固,加固总长度为3.411km,其中总干渠92.477km;南干渠30.734km;北干渠1渠段0.2km3、渠系建筑物改造工程。干渠加固改造隧洞1处,拆除重建渡槽6处、节制闸1处,渠下涵1处,暗涵2处,机耕桥7处,泵站4处。支渠加固改造隧洞28处;拆除重建渡槽5处,节制闸1处。4、其他工程:干渠渠顶运维道路硬化10.855km,其中总干渠0.842km,南干渠3.561km,北干渠6.452km;新建救生抢险踏步10处,新设安全警示牌206块、警示灯165座;设置144 处生物下河通道;设置144 处生物下河通道;在总干渠布置有9个水平垂直位移监测点,400个垂直位移测点,4套单点位移计,24支渗压计,18根测压管。在南干渠布置有9个垂直位移测点,15支渗压计,9根测压管。在北干渠布置有9个垂直位移测点,15支渗压计,9根测压管。自动化监测系统包括灌区安全监测中心建设、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系统接入等。项目总投资207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9.94万元。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对环境影响主要在施工期,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强度。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工艺方案,落实施工期导排水等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水体扰动,控制施工作业污染物排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等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机械废气及运输车辆尾气等。施工场地应定期洒水抑尘,道路硬化管理;临时堆放场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合理设计施工流程,减少重复作业;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严格控制运输时段和运输路线。

3、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严格控制涉水施工范围,各类施工场所应远离地表水体布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田施肥;砼施工废水沉淀池处理后现场洒水抑尘;施工机械清洗废水收集后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现场洒水抑尘及施工车辆清洗,不外排。

4、做好噪声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夜间尽量减少施工或运输;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隔声围护,施工现场设置警示牌,限制车速,禁止鸣笛,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施工期区域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噪声限值标准。

5、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在工作区域内开展有危险废物产生的机械维修等作业。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沉淀池沉渣等弃渣弃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尽量回填利用,多余的交渣土服务公司处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若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该项目若涉及土地、规划、水保及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关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原貌恢复,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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