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7月2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好又多超市(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泥姜”、“山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泥姜” 、“山药”(购进日期均为2024年7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30725601935367、XBJ24430725601935368)。2024年8月15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AFSQE070667022C的检验报告载明“泥姜”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编号NO:AFSQE070667023C的报告载明“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1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泥姜”、 “山药”,系当事人2024年7月23日从供货商桃源县樊德凤蔬菜批发部(已另案处理)购进,“泥姜”购进25斤、“山药”购进20斤,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向消费者零售,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310.7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索取了检测合格证明,留存了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通知了供货商并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处置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