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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109

2024-11-05 15:18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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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7月2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旺财水果商行(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桂味荔枝”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7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30725601935316)。2024年8月12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AFSQE070648018C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食用农产品“桂味荔枝”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桂味荔枝,系当事人从湖南绿叶水果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2024年7月22日以272元/件的价格购进,购进2件,每件为5公斤,以67.8元/公斤的价格散装称重销售,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678元,违法所得13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补要了相关证件和检验报告,并积极履行召回和整改责任,迄今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的投诉。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采购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者主体资格、购货凭证,且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但未依法查验核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 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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