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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4〕9号

2024-11-07 16:42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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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PN9N97L

地址:桃源县漆河镇仙人山、仙鹤路居委会、白洋河与莫溪河交汇处西南角  

现场负责人:孙爱民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5****0311

根据2024年9月20日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F(2024)第008号),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出水总排口中氨氮浓度为7.28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氨氮一级A标准浓度5mg/l的0.45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现场照片5张;提取时间:2024年9月 27 日、9月29日;提供单位:常德龙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桃源县金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企业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其他附件(含委托运营合同、项目授权书等)1套;提取时间:2024年9月 27 日;提供单位:常德龙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企业间对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日常运维工作的责权关系。 

3.证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复印件、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F(2024)第008号)1份、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9月29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证明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总排口出向为桃源县白洋河(Ⅲ类水体),(2)证明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该公司出水总排口执行一级A类标准),(3)证明存在超标排污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查明超标原因并及时改正,期间做好手工监测台账记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及时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向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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