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8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桃源县龙潭分萍桥头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芝麻饼(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芝麻饼(糕点)”(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430700568942184)。2024年9月3日,检验机构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NO:TPCJ24080386的检验报告,载明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芝麻饼(糕点)”,系当事人从在桃源县漆河镇帝青糕点厂购进的,购进了120袋,购进单价是1.3元/袋,销售单价是2元/袋,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获利84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进货单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通知了供货商并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进货来源,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