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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1112

2024-11-13 16:26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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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8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桃源县牛车河镇文英生鲜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430700568942853)。2024年9月10日,检验机构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TPCJ24080987的检验报告,载明“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系当事人从武陵区正宏水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5件,购进价格为60元/件,每件香蕉净重8.5千克,销售价格为4.5元/斤,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获利82.5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进货单据和相关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通知了供货商并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能如实说明所购进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检测信息和进货凭证,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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