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管理机制

2024-07-19 16:25 来源:桃源县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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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做好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线上+线下”发布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各政务服务场所应建立政务公开专窗,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查阅、办事服务指引、指导申请公开等服务功能的线下窗口。

第八条 政务公开窗口建设应遵循“标识清楚、方便实用、因地制宜、节约高效”的原则;窗口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四有”(有专人、有设备、有资料、有制度)、“三会”(会答、会查、会“笑”)的标准进行配备并提供服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窗口工作应与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热线知识库、政府网站等信息互联共享,整理汇编成政务公开信息资料,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

第十条 政务公开窗口建设应充分运用触摸查询机等信息化手段,有效整合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旗舰店、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依申请公开等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数据资源。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窗口应包括政策咨询查询、办事服务指引、指导申请公开等基础服务功能,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置政策解读咨询、政务公开宣传、公众意见征集等其他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窗口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满足企业和群众政策查询、办事指引、申请公开等需求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统筹使用现有场地、设备、人员等,整合现有资源设立政务公开窗口,在窗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政务公开”标识。

(二)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配套桌椅(沙发)、书柜(资料架)、电话、文具等基础设备,结合本地实际可增设显示大屏、自助查询终端等信息化设备。

(三)统筹安排1名工作人员线下窗口值守,承担政务公开窗口服务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按照会答、会查、会“笑”的上岗标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规范设置文件资料查阅区,摆放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公报、政府工作报告、办事指南等信息资料,分门别类,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

(五)认真做好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群众建议意见反馈等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企业和群众应当爱护文件、资料、电脑、桌椅等窗口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毁、私自带离,保持公共卫生干净、整洁,严禁在政务公开窗口吸烟、喧哗。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窗口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及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和群众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在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指导管理下,承担政策查阅、办事指引、申请公开的服务工作,不履行政策制作公开、审批受理审核、申请公开办理答复等行政职能,不承担出具证明、证实真伪等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窗口开放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人员要做好电脑、自助查询设备、便民资料栏日常管理,保证窗口卫生整洁、查阅设备正常开机使用、岗位牌摆放整齐、便民资料栏资料常态更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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