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8月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热市镇吉翔四季优选生活超市(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毛山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本局依法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常德市桃源县热市镇温泉村河西组经营场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毛山药”进行抽检。2024年8月29日,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XBJ24430725570835986的检验报告载明“毛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为0.995mg/kg, 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于等于0.3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毛山药”系当事人2024年8月6日,“从供货商武陵区冀湘元蔬菜经营部购进,“毛山药”购进17.5千克,金额140元,折合购进单价8元/千克,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向消费者零售,销售价格为14元/千克,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45元,获得利润105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索取了检测合格证明,留存了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通知了供货商并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能如实说明所购进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检测信息和进货凭证,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了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