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9月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该报告涉及桃源县漆河镇帝青糕点厂生产的芝麻饼(糕点)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桃源县龙潭分萍桥头超市经营的芝麻饼(糕点)进行监督抽检,芝麻饼(糕点)的标称生产者是桃源县漆河镇帝青糕点厂,生产日期:2024年7月13日,保质期:180天,规格型号:100克/袋。2024年9月4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件和由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12日申请了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检结果通知书及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 上述不合格的芝麻饼(糕点),系当事人2024年7月13日生产,规格型号:100克/袋(每袋1个),保质期180天。共生产加工120个,成本价格1.1 元/个,销售价格 1.3 元/个,现已销售完毕。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24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芝麻饼(糕点),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的实测值0.414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