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50580106317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熊海君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1****033X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组织实施的桃源县杨家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于2024年1月8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4张;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常德市水利局关于2024年度桃源县笋子溪等8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常水函〔2023〕7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杨家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9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杨家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4〕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涉及裁量百分值有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总计43%;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玖佰壹拾叁圆贰角伍分(45913.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