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50580106317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熊海君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1****033X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组织实施的桃源县长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于2024年1月8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张;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常德市水利局关于2024年度桃源县笋子溪等8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常水函〔2023〕7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长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9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长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事实。
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桃责改字〔2024〕10号)原件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桃源县长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3)〔2024〕26号)复印件1份、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0日、10月31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不罚告字〔2024〕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条件,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望今后引以为戒。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