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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及“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12-27 10:01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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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根据上级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及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自身职能职责,依法严肃查处相关案件。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违规挤占学生伙食费案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对当事人某中学2022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违反规定,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在学生食堂伙食账目内开支购买1笔点心用于公务接待,共计2330元,挤占学生伙食费,变相违规收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3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学校违规行为已整改。

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6袋食品“绿心蚕豆”已超过保质期,其中5袋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日期与实际不一致,属于虚假标注,该批食品共计货值29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商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三、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米业公司生产以次充好的大米案  

2024年4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某米业公司生产并供应给学校的产品“粮优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粮优米”碎米(总量)实测值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碎米(总量)项目指标低于标示执行标准所规定的一级大米指标,属于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64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4年3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桃源县的复合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总养分、钾含量不符合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肥料10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75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

五、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某车行销售的某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产品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款电动自行车2台,均已退货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车行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

六、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8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某药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辛伐他汀片,数量5盒,货值金额40元,未实际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药品,罚款人民币4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药店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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