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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4〕24号

2025-01-13 15:5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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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Q972GXX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鲁道红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2511

2024年11月4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后,移交我局两条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1.两条柴油车线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进气口在均被压扁变形的情况下仍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2.湘JCF918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取样探头松动脱落的情况,但采样全程未终止,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牌截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6张、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检车台账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1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车牌号分别为湘JR0690、湘J8U899)、湘JCF918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取样探头松动脱落问题情况的说明材料1份、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执法案件线索交办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4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复印件1份、腾辉环保2线10月自检记录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佐证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所答内容的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柴油车辆检测线的检测工作,同时立即对两条柴油车线不透光烟度计被压扁变形的采样探头进气口进行规范更换;严格落实全过程规范采样。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 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严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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