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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16

2025-01-22 15:57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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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10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九溪镇德通小吃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手工面(生湿面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九溪镇九溪社区中街组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手工面(生湿面制品)”进行抽检。2024年11月12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100621004C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手工面(生湿面制品)系当事人2024年10月21日购进,共计购进2.5kg,购进价为6.4元/kg,销售价为8元/kg,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0元,获得利润4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测合格证明,也未留存供货凭证,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经营规模较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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