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0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漆河镇帝青糕点厂(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雪枣(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桃源县九溪乡老四平价超市位于常德市桃源县九溪乡兰田村于家台组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雪枣(糕点)”进行抽检。2024年11月18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100621014C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标准指标≤5mg/kg,实测值6.5mg/kg, 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雪枣系桃源县九溪乡老四平价超市从当事人处购进。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雪枣(糕点)”为桃源县九溪乡老四平价超市(已另案调查)2024年10月20日购进从当事人处购进。由于当事人在该批次雪枣生产过程中管理不当,导致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当事人该批次雪枣共计生产并销售23包雪枣,成本价为5.5元/包,销售价为7元/包,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61元,获得利润34.5元。
另查明,该批次雪枣为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生产,销售给桃源县九溪乡老四平价超市10包外,其余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第三条的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4.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