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0月2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漆河镇小胡蔬菜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葱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桃源县漆河镇小胡蔬菜店位于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兴隆祠居委会二组经营场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葱进行抽检。2024年11月18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100780032C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丙环唑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1.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葱系当事人从常德国际食用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当事人共购进葱2件,每件15.5kg,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为16元/kg,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10元,获利186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该批次葱的进货单据,但未查验、提供购货商的资质证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