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0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九溪镇老谭时鲜蔬菜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茄子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桃源县九溪镇老谭时鲜蔬菜店位于常德市桃源县九溪镇九溪居委会新街组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茄子”进行抽检。2024年11月12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AFSQE100621010C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1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茄子系当事人自产自销,共有10kg,销售价为4元/kg,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40元,获得利润4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处置措施向消费者召回,迄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不良反应的反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