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0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PN9N97L
地址:桃源县漆河镇仙人山、仙鹤路居委会、白洋河与莫溪河交汇处西南角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根据2024年9月20日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线索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1日,出水总排口中氨氮浓度为7.28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氨氮一级A标准浓度5mg/L的0.45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现场照片5张;提取时间:2024年9月 27 日、9月29日;提供单位:常德龙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桃源县金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企业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其他附件(含委托运营合同、项目授权书等)1套;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常德龙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企业间对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日常运维工作的责权关系。
3.证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复印件、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F(2024)第008号)1份、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9月29日;提供单位:常德龙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证明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总排口出向为桃源县白洋河(Ⅲ类水体),(2)证明桃源县漆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该公司出水总排口执行一级A类标准),(3)证明存在超标排污事实。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8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上提出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为:1、今年7月16日就主动向环保部门汇报监测系统等相关问题,并积极推进请示资金等流程和程序,项目已经到财政局办理财评,这次事件是发生在改正过程中的;2、本次事件绝对不是主观故意的,超标是首次和偶然发生的,因为前后的监测数据都不超标;3、事件发生后,及时处理,积极改正,今后将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4、初次违法,并无恶意;根据相关法律法和规优化营商环境等文件,请求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2024年12月19日,我局召开局党组扩大会,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水污染物进入白洋河和沅江,对水体水质造成了影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因素有3点,1、你单位所排污水为生活污水,其中氨氮超标0.456倍;2、你单位在本次事件后立即检查维护了相关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营;3、你单位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4年11月12日,主动缴纳赔偿金8991.37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同时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超标因子单一、超标倍数小、立即对问题进行了整改,在后期再次监测时各项数据均未超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金额由19万元减少为5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圆整(5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