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Q972GXX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鲁道红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2511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4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后,移交我局两条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1.两条柴油车线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进气口在均被压扁变形的情况下仍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2.湘JCF918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取样探头松动脱落的情况,但采样全程未终止,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我局分别于2024年11月7日、2025年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牌截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2025年2月19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8张、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检车台账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1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车牌号分别为湘JR0690、湘J8U899)、湘JCF918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取样探头松动脱落问题情况的说明材料1份、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执法案件线索交办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4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复印件1份、腾辉环保2线10月自检记录本复印件1份、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明3份(彭波、周波、周红建);提取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7日、2025年2月19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佐证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所答内容的材料。
4.证据名称: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辩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桃源县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2025年2月20日提出申辩,你单位的申辩内容为:1、不透光采样探头扁平变形并非人为主观造成,在问题出现(2024年11月1日)至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发现问题(2024年11月4日)内仅涉及到湘JR0690和湘J8U899两台柴油车的排放污染物检测,应属于轻微违法。2、关于湘JCF918在检测中取样探头并没有完全脱落,只是在车辆的震动过程中向外脱落了3-5CM,对此不该属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是违规行为。3、公司在此前多次的检查中从未出现过涉嫌违规违法的情况,此次专项检查中被认定的涉嫌违法违规尚属首次,在专项检查过后主动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在两天内完成了整改上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希望我局重新认定本次的处罚金额,减轻企业负担。我局对你单位申辩的内容进行了复核。2025年2月27日,我局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你单位申辩提出“关于湘JCF918在检测中取样探头并没有完全脱落,只是在车辆的震动过程中向外脱落了3-5CM,对此不该属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是违规行为。”的理由我局予以采纳。同时鉴于你单位在检查组指出问题后确实立即整改到位,保证了检测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其清理采样探头进气口内部积碳时,周波错误地使用撬棍用力敲打采样探头进气口导致其扁平变形,主观恶意性不大,但其公司管理明显不到位,故仍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及社会公众切身感受,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既彰显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提高执法说服力和公信力,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罚款金额由壹拾柒万伍仟圆(175000元)减少为柒万圆(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伍圆(715元)减少为伍佰壹拾圆(510元)。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柒万圆(7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圆(51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