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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307

2025-03-17 08:45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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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11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冰家山山泉水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的“冰家山富硒泉”饮用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冰家山富硒泉”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GZJ24430000004441326)。2025年12月19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NO:A2024-03-J771826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被抽样食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110号)及上述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饮用水名称为“冰家山富硒泉”,规格型号18升/桶,系当事人2024年11月10日生产,生产数量59桶,该产品向商店销售,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65.5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次日(2024年12月25日)依法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产品不合格项目原因系包装桶清洗和消毒处理不彻底所致,至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且没有从重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基准所列的减轻情形,参照其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元,并处罚款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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