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1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康美矿泉水营销部(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正宗天然山泉水”饮用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正宗天然山泉水”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GZJ24430000004441327)。2025年12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NO:A2024-03-J771827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被抽样食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110号)及上述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饮用水名称为“正宗天然山泉水”,又称“牯牛山天然水”,规格型号16.9L/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保质期:二个月。该产品系当事人2024年11月23日从生产者常德市鼎城佳佳饮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购进100桶;购进后在其门店零售,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索取了生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查验了购进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留存有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并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截至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所采购的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资质及合格证明,索取了供货者的联系方式,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处置措施,不合格食品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