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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308

2025-03-17 08:51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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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1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聪明泉饮用水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愚人包装饮用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愚人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2日)桶装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GZJ24430000004441328)。2025年12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NO:A2024-03-J771828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被抽样食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桶装水“愚人包装饮用水”,系你厂于2024年11月22日生产,规格型号均为16.9L/桶,保质期均为60天;“愚人包装饮用水”生产数量400桶,生产成本价为3元/桶,以4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生产的桶装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桶装水不合格项目系你厂生产工艺把控不严所导致。上述食品(桶装水)共计货值金额1600元,获得利润400元。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投诉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且没有从重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基准所列的减轻情形,参照其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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