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2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桃源县枫树乡鸿运批发部(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雪枣(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雪枣(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号:GZJ24430000596130428)。2024年12月26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NO:GZJ24430000596130428号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3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5〕2号)及其上述检验报告等附件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雪枣,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为散装称重、2024年11月4日、保质期150天、石门县国丽食品厂;系当事人2024年11月7日从桃源县劲松商行购进,共购进了2件,12袋/件,购进单价7元/袋,以9元/袋的价格销售,抽检机构购买了10袋,共90元,其余的全部退货给供货商了。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雪枣的《检验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16元,获得利润20元。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的投诉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履行了经营者的购进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所购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