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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5〕4号

2025-05-13 16:52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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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687420289F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社区浔阳路99号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5】10号),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污水处理厂生产科科长王绍对在线监测设备(总氮)硫酸试剂管线进行调整,并于16:56点击在线监测设备(总氮)屏幕上的“重新测量”用于验证,其行为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易检测有限公司)、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李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办公室主任龚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案件直接关联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周云霞、孙涛、王绍);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企业提供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截图1张;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11日至2月13日的运行日志、工艺设备运行巡查表、运行交接班记录表、除臭系统及反硝化滤池运行巡视表复印件各一份;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化验数据统计表、2025年2月11日-2月14日总氮检测原始数据记录表、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11日00:00-2月13日23:59总氮小时数据监测值表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5年2月12日的运行情况以及该公司在2025年2月12日前后时段的总氮检测数据情况。

4.证据名称:2025年第三方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日常检测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本案相关人员与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组织架构材料共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易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各公司间的合作关系性质、负责内容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对在线监测设备(总氮)私自操作、调整的违法行为;并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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