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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605

2025-06-24 17:14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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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漆河镇小仙百果园水果店(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橙子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橙子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单编号:XBJ25430725601931964)。2025年3月28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FSQF030399025C),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联苯菊酯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6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FSQF030399025C)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4月3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立案调查,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该批次橙子系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武陵区芮氏果行”购进,购进价5元/kg,共85.45kg。该批次橙子购进后在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2025年3月12日以单价13.6元/kg被抽取样品4.024kg,其余81.426kg也按此单价销售,至2025年3月18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总计1162.12元,违法所得734.87元。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橙子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未发生因涉案橙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所经营该批次橙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自行改正,并开展召回工作;近两年内未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不予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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