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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不罚字〔2025〕5号

2025-06-26 16:35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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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687420289F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社区浔阳路99号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5】10号),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污水处理厂生产科科长王绍对在线监测设备(总氮)硫酸试剂管线进行调整,并于16:56点击在线监测设备(总氮)屏幕上的“重新测量”用于验证,其行为改变了在线监测设备的计算周期,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易检测有限公司)、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李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办公室主任龚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案件直接关联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周云霞、孙涛、王绍);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企业提供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截图1张;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11日至2月13日的运行日志、工艺设备运行巡查表、运行交接班记录表、除臭系统及反硝化滤池运行巡视表复印件各一份;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化验数据统计表、2025年2月11日-2月14日总氮检测原始数据记录表、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11日00:00-2月13日23:59总氮小时数据监测值表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25年2月12日的运行情况以及该公司在2025年2月12日前后时段的总氮检测数据情况。

4.证据名称:2025年第三方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日常检测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本案相关人员与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组织架构材料共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8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易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各公司间的合作关系性质、负责内容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5.证据名称:关于对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报告1份、工作失误检讨书1份、通报批评书1份、培训记录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桃源鑫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拟处罚款额的申辩材料,上述公司相关过错员工的检讨、被批评教育的结果,以及上述公司管理人员自行监测、在线监测管理知识的培训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2025年4月23日提出申辩,你单位的申辩内容为:1、其行为是《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7.1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是为了迅速恢复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行为轻微且为初次。本次行为的事实及性质属于非故意,且为首次忽视了在线检测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的规程,污水厂设备正常开启、药剂正常投加、工艺调控正常操作,出水达标排放未造成社会危害性。3、及时纠正。其一,对出水监测站房及管理进行整改;其二,处罚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对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及培训,完成“三不放过”工作;其三,加强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沟通与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合法合规。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化验室质量受控,出水稳定达标,未曾出现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更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5、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我局对你单位申辩的内容进行了复核。2025年5月21日,我局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为初次,并通过整改、处罚相关责任人、通报培训并加强了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沟通与管理等措施进行及时纠正,且未造成超标排放的危害后果,故对你单位的申辩部分内容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单位要吸取本次的教训,强化对内部监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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