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9******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E6Q3HG7M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沙坪镇西溪村灰尔冲组
根据桃源县林业局《关于协同核查沙坪镇西溪村2025年度林业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1日对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立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益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张益才身份证明及一期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桃源县林业局《关于协同核查沙坪镇西溪村2025年度林业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函》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关于协同核查函的回复》;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1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林业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并立即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不得进行建设。
后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