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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罚字〔2025〕3号

2025-07-24 15:24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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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9XXXX00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E6Q3HG7M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沙坪镇西溪村灰尔冲组

根据桃源县林业局《关于协同核查沙坪镇西溪村2025年度林业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1日对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立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益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关于张益才身份证明及一期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1份、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桃源县林业局《关于协同核查沙坪镇西溪村2025年度林业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函》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关于协同核查函的回复》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1日、2025年7月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林业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西溪野河滩旅游**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 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叁佰伍拾圆(53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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