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桃源县云莉养殖场
投资人:张云龙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3XXXX5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QC43N1L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三阳港镇向家坪村野鸭坪组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4月21日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桃源县云莉养殖场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13号)显示该场W1(总排口)点位监测的总磷15.6mg/L、化学需氧量420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总磷8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我局于2025年5月6日、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云莉养殖场投资人张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填报时间分别在2017年、2019年、2025年,均属于桃源县云莉养殖场,其中2017年填报的桃源县云龙养殖场实为桃源县云莉养殖场);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桃源县云莉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9张、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13号)1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云莉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云莉养殖场存在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桃源县云莉养殖场种植大户施用农家猪粪合同复印件7份(涉及土地126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南瓜田)13份(涉及土地18.98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莲米池)21份(涉及土地22.591亩)、桃源县三阳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关于桃源县云莉养殖场2024年生猪出栏数的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桃源县三阳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桃源县云莉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询问笔录所回答的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 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圆(1334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