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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805

2025-08-26 16:36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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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5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葆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湿米粉”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下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位于桃源县漳江街道官家坪社区新石路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湿米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30700566010018)。2025年6月3日,检验机构出具NO:S2505CJ004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产品“湿米粉”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TYBX 0001S-2024《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相关资料,于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名称为“湿米粉”(以下称涉案食品),规格为2.5Kg/袋,系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生产,生产过程中工人未严格执行洗手消毒措施,导致产品(湿米粉)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5623.5元,获得利润733.5元。至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涉案食品后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投诉举报。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系初次违法,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自身及时进行整改,且整改后涉案同规格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涉案食品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但当事人未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环节实施有效管控,从业人员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要求并进行销售,存在主观过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中所列举的减轻处罚情形,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7日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没收违法所得733.5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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