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4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春熙商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海南小台芒(散)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海南小台芒(散)(购进日期:2025年4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30725570832808)。2025年6月3日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NO:XBJ2543072557083280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食用农产品海南小台芒(散)的苯醚甲环唑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54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
经查,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海南小台芒(散),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从长沙索的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9.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购进1件,为13.8公斤,共计货值129.72元。销售价格15.98元/公斤,会员价格是13.98元/公斤,其中抽检机构按15.98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2.546公斤,销售金额40.68元,其他都是会员购买的,销售金额为157.33元,一共销售了198.01元,违法所得68.29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索要了检验报告,并积极履行召回和整改责任,迄今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的投诉。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无主观故意,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在收到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了上述食品的销售,同时对上述食品进行召回,积极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较轻,但未依法查验核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29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