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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5〕16号

2025-09-03 11:0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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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25MA4QHYMM3J

地址:桃源县郑家驿镇常吉村稠木冲组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常德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执法监测,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30号)显示该公司排放颗粒物的平均浓度62.11mg/m³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Nm³;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50吨天然植物香料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桃环评[2019]23号)复印件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0吨天然植物香料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常环验(3)[2020]25号)复印件1份、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8日;提供单位: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协助对常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环保检测的函1份、监测报告(桃环监站字ZL(2025)第030号)1份、环保投诉受理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6日、7月2日、7月1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郑家驿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证明德鸿晟木业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有问题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废气未达到排污许可证上规定许可排放限值之前,不得进行生产。

后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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