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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01

2025-09-12 15:59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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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5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架桥镇湘冠食品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麻花”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下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位于常德市桃源县架桥镇架桥居委会十三组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麻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30700569720147ZX)。2025年6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No:S202505-J127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产品“麻花”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相关资料,于2025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名称为“麻花”(以下称涉案食品),规格为380g/袋,系当事人2025年5月28日生产,生产过程中工人误加了含糖精钠的添加剂,致使产品(麻花)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680元。至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涉案食品后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投诉举报。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改正,对不合格批次的麻花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但当事人未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环节实施有效管控,从业人员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要求并进行销售,存在主观过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当事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举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18日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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