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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05

2025-09-23 17:18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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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6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寺坪好多超市(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干淮山片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1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郑家驿镇寺坪社区中寺组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11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销售干淮山片的编号为No:25FJ1193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5FJ11933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7月17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干淮山片2袋,每袋规格为2.5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19.6元/kg,该批次干淮山片在2025年7月1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就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58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且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进行召回,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所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8元,罚款4942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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