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6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丰彩超市聂老三加盟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1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郑家驿镇郑家驿村五组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11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销售生姜的编号为No:25FJ1193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标准指标≤0.2mg/kg,实测0.404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5FJ11938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7月15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购进该批次生姜共16斤,购进价格4元/斤,销售价格6元/斤,该批次生姜在2025年7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合计96元,货值金额合计96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农产品重金属超限额度较小,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召回补救措施,积极整改,未有证据证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社会危害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规定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3904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