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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09

2025-09-29 15:56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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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桃源县漆河镇香承山货土特产食品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酸辣豆角(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桃源县漆河镇香承山货土特产食品店经营的酸辣豆角(蔬菜制品)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7月3日,该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2506-J015),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10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202506-J015)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7月8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抽检批次酸辣豆角(蔬菜制品)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从湖南梦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件共24瓶,进货单价5.5元/瓶,购进货值132元。该批次产品通过当事人淘宝网店“常德圆圆本地特产美食店”网络零售,2025年6月6日以单价7.1元/瓶被抽取样品5瓶,其余19瓶按相同单价销售,至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售出,销售货值总计170.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所经营该批次橙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自行改正,并开展召回工作;近两年内未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采购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相关国家标准的学习,严格把控食品采购质量关,杜绝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3.建立完善食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进货、销售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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