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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10

2025-09-29 17:31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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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6月1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盘塘镇大拇指西饼屋(下称当事人)制作销售的蛋糕(自制)、烤面包(自制)、吐司(自制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制作销售的蛋糕(自制)、烤面包(自制)、吐司(自制糕点)进行了监督抽检,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蛋糕(自制)实测0.102g/kg、吐司(自制糕点)实测0.198g/kg、烤面包(自制)实测0.204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股的交办件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C2506CJ097)、(No:C2506CJ098)、(No:C2506CJ099),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核查,当事人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考虑经营者患有重大疾病,经济状况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4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4200元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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