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龙潭镇艳子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荔枝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3072568814189)。2025年6月24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5F14189),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1mg/kg,实测0.17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5F14189)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该批次荔枝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常德市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营业执照名称为武陵区胡杰水果商行的店铺处购进,共购进荔枝23斤,购进价为5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该批次荔枝购进后在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至2025年7月31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30元,违法所得115元。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荔枝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未发生因涉案荔枝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对经营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在当事人购进并销售该批次荔枝至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荔枝的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