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桃源县漆河镇果之家水果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芒果)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0日,本局委托湖南省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桃源县漆河镇果之家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芒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戊唑醇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0.15mg/kg;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0.26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湖南省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5FJ12834)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5年7月26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抽检批次芒果为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武陵区徐斌水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购进,购进价9元/kg,共购进1件10.85kg(含纸箱重量2.85kg),购进货值98元。该批次芒果购进后在经营场所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2025年6月20日以单价17.76元/kg被抽取样品2.39kg,其余5.61kg也按此单价销售,至2025年6月25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总计142.0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流通环节的个体经营者,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所经营该批次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及涉案食品的合格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并开展召回工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属初次违法,近两年内未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