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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罚字〔2025〕10号

2025-10-21 11:24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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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田河坝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D9TL1X0B。

经营者:钟吉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枫树维吾尔回族乡红旗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X。

根据中央第三巡视组移交件(第7批2025-05-22D25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14日、2025年6月27日对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钟吉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现场负责人孙爱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授权委托书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环保投诉受理单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关于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厂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情况说明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关于协同查处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函(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桃源县枫树乡人民政府、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14日、2025年6月16日、2025年6月17日、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2025年8月1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申辩的主要内容: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配合履行该决定书,现已停工、停产、断电,正在拆除厂内设备,由于在该项目建设时不知道该处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给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考虑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及履行决定书的态度,不予罚款。

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确认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停工、停产、断电,已拆除厂内设施设备,终止了违法行为,但在该项目建设时不知晓项目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因你单位是否知晓法律而改变。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停工、停产、断电并且目前已将厂区内生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方式:([Y(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11%,合计16%)×(1-Y),8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0000元)=罚款金额),2025年9月29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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