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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桃罚字〔2025〕13号

2025-10-21 11:27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

投资人:李丽娟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7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685014834B

地址:桃源县剪市镇十字路村新铺岗六组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行政审批办2025年7月18日移送的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内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对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厂长沙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信息截图13张、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3.证据名称: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2024年检测报告2份、关于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延迟监测的申请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永兴墙体材料厂;证明内容:佐证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桃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2025年8月6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辩的主要内容:1、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上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是因为监测平台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监测人员安全,所以无法进行监测。被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对平台进行了整改和加固。2、你单位面临市场不景气,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压力大的问题。3、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希望我局考虑你单位上述3点申辩内容,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意见如下: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中第1点,保证监测平台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是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监测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生产活动中的失责,直接导致了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申辩理由不成立;第2点你单位陈述情况与本案无因果关联性;第3点属实。

综上所述,考虑到你单位目前仍未开展自行监测,并且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省市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依法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方式:([Y(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1-Y,即9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00元)=罚款金额),2025年10月14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00000001743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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