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桃责改字〔2025〕14号

2025-10-21 11:3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田河坝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D9TL1X0B。

经营者:钟吉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枫树维吾尔回族乡红旗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X。

根据中央第三巡视组移交件(第7批2025-05-22D252)的内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14日、2025年6月27日对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钟吉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现场负责人孙爱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授权委托书1份、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环保投诉受理单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关于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厂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情况说明1份、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关于协同查处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函(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桃源县枫树维回乡人民政府、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14日、2025年6月16日、2025年6月17日、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桃源县枫树乡松华生物科技加工厂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进行生产。

后期我局将申请桃源县人民政府限期拆除你单位的全部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